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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0-09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0-09
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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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体现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符合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5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7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8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维护民族团结,遵守文明公约和行为规范。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做文明行为的表率。
第9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公益宣传。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10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礼仪,友善包容,礼貌待人,语言文明,着装整洁得体,讲究个人卫生。
第11条
公民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第12条
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一)有序参与公众活动,自觉排队,不高声喧哗;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年人、残障人、病人、孕妇及怀抱婴幼儿等人员让座; (三)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在停车点有序停放,不丢弃、不毁坏; (四)爱护公物,不损坏、不涂污健身器材、灯箱标识、公共座椅、休闲亭廊等设施、设备; (五)爱护园林设施和花草树木,不攀花折枝、不毁坏草坪、绿地; (六)遵守城乡容貌管理规定,不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进行婚庆、祭祀、娱乐等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八)爱护文物古迹、文化遗址、遗迹以及风景名胜区设施,不在禁止区域内拍照、摄像,不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 (九)理性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第13条
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公共卫生行为规范: (一)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头、杂物,不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 (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随意抛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三)在公共信息栏内张贴广告、宣传品等,不乱涂乱画; (四)饲养信鸽、宠物或者其他家禽家畜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他人生活和环境卫生; (五)携带犬只外出拴束牵领,做好安全防护,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六)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第14条
公民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汽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按规定系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二)服从交通指挥,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越线占道,不随意停车、掉头、变道、穿插; (三)通过人行横道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行时停车让行,行经未设置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避让过路行人; (四)规范使用灯光、喇叭和通讯工具,在城区道路行驶或者会车时关闭远光灯,不在禁止鸣喇叭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行驶时不使用手持电话; (五)让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六)安全驾驶,养成良好驾驶习惯,摒弃驾驶陋习,不疲劳驾驶,不强行超车,不开斗气车,不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驾驶出租车执行服务规范,保持车内清洁卫生,不吸烟、不吃零食,不拒载、甩客或者故意绕行欺骗乘客。
第15条
公民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定非机动车道的在道路右侧行驶,不逆行; (二)礼让行人,不违规载人载物,不在车行道上滞留或者任意穿行; (三)在规定区域内等候信号灯,不超越停车线,不闯红灯; (四)转弯前减速慢行,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 (五)停放车辆时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占用公交车站、盲道,不遮挡标识标志等。
第16条
公民出行应当遵守以下交通安全规定: (一)行走人行道、人行横道,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按交通信号通行,不闯红灯,遇车辆礼让时,快速通过; (三)安全出行,不在车行道内拦乘车辆或者兜售、散发物品,不在交通路口、车行道内滞留阻碍交通; (四)乘坐交通工具不妨碍、不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抵制危险驾驶行为,不搭乘无驾驶证或者饮酒人员驾驶的车辆。
第17条
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居民小区行为规范: (一)遵守文明公约和管理制度,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不擅自改装、连接户外电力线路、通讯线路或者上下水、天然气、暖气管道等; (三)保持楼宇(房屋)外立面、楼(屋)顶整洁,不私搭乱建; (四)保持房前屋后整洁,不在共有楼梯间、楼道、巷道停放交通工具、存放物品、堆放垃圾; (五)爱护小区园林设施和绿地,不占用公共绿地,不在公共绿地上停车、种植蔬菜; (六)规范存放电动车,不在共有楼梯间、楼道或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区域停放电动车,不飞线充电; (七)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者文体、营销、收购等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驾驶车辆谨慎慢行,不鸣喇叭;在划定区域有序停放车辆,未划定停车区域的,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 (九)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第18条
公民应当遵守以下网络自律行为规范: (一)传播正能量,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登录不良网站,不浏览、不下载、不散布有害信息; (二)尊重他人隐私,不泄露他人信息或者擅自发布他人照片、视频等; (三)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利用网络攻击、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四)防止网络沉迷和网络成瘾,抵制和防范网络赌博、诈骗等行为。
第19条
公民应当重视家庭教育,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倡导以下行为: (一)家庭成员相互扶助,和睦相处,互尊互爱; (二)孝老爱亲,关爱老人,鼓励精神抚慰; (三)男女平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四)重视子女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五)勤劳致富,自强自立; (六)崇尚科学,文明祭祀,抵制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七)予以倡导的其他行为。
第20条
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倡导以下行为: (一)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节约资源,适度使用水、电、油、气、暖等; (三)珍惜粮食,按需点餐,提倡“光盘行动”; (四)绿色消费,抵制过度包装,鼓励废旧利用、循环使用; (五)使用清洁能源,减少使用化学洗涤剂和化肥农药; (六)减少产生生活垃圾,养成随手捡拾垃圾习惯; (七)义务植树,遵守禁牧规定,爱护草原植被; (八)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九)予以倡导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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