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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0-10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0-10
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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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优化人居环境,彰显山水城市特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泸州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山体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G4215蓉遵高速公路、G76厦蓉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周边相邻区域,具体范围根据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地和丘陵: (一)反映城市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 (二)承载城市居民共同历史记忆; (三)具有防洪排涝、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修复等功能; (四)其他具有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和自然灾害对山体、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和恢复山体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4条
山体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永续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保障山体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中心城区山体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中心城区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7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破坏山体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8条
山体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制。 市、区人民政府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
第9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心城区山体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山体土地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0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山体保护工作职责: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焚烧秸秆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和古树名木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林业竹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以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六)民政部门负责山体地名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造成山体破坏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承包耕地和农村宅基地实施管理,对擅自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文化旅游、公安、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工作。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山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竹业、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编制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山体保护专项规划”)。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详细规划。
第13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草案,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山体保护专项规划草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 (四)讨论通过后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五)批准后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14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山体保护名录; (二)保护范围及界线; (三)分级保护范围及措施; (四)规划图纸; (五)法定图则; (六)修复治理措施。 山体保护图则应当明确山体的空间保护范围、保护措施、规划管控要求等内容。
第15条
忠山、老鹰山、南寿山、方山、学士山、九狮山、冠山、五顶山以及连江公园、东岩公园、张坝桂圆林、百子图文化长廊、江阳公园、木崖公园、江南生态公园等临江山体应当纳入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予以保护;其他需要保护的山体,由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 纳入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山体,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保护。
第16条
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山体的范围、资源特点、地质结构、风貌景观、生态功能等进行分析评价,将山体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明确分级保护措施。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划定保护山体周边的建设控制区,明确规划建设的管控要求。
第17条
经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山体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山体土地资源、统筹山体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一)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因国家、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变更中心城区山体保护界线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1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要求,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立山体自然灾害监测制度,开展环境治理、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山体的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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