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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2-05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2-05
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3条
人才发展工作应当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市场导向、分类施策、扩大开放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转变人才管理职能,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第5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市人力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外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发展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第6条
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 人才引进和培养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第9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分类标准,定期发布人才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对人才分类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可以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行业协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进行认定。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引进人才奖励补贴制度,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跟奖、跟补等方式,在引进人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企业引进的全职工程技术关键人才、重点领域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优先纳入市、县(市、区)重点人才计划。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进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队,可以简化程序、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12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本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博士后科研人员在本市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13条
鼓励本市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与海外相关机构开展联合办学、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合作。 对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工薪补助或者项目资助;对引进外国专家获得国家、省级项目支持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对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平台、海外研发机构、海外人才工作站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经费资助。
第14条
鼓励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形式来本市创新创业。 市外人才或者团队被本市有关单位聘请短期从事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人才相关政策待遇。
第15条
鼓励各类开发园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究院所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引进和培养人才,共享科研设备设施。 经认定的企业研究院、协同创新研究院、院士工作站,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第16条
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才引进,积极培育和引进猎头机构,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引进本市急需紧缺、产生重大影响和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顶尖人才或者团队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17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职工培训制度,支持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 对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育平台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对提高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资格层次的在职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在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与企业共同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器、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 第三章 人才评价和使用
第19条
发挥行政机关、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推进人才分类评价,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第20条
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应当注重实绩。对应用型人才的职称评价,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畅通海外人才(含外籍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在本市企业工作的海外人才,可以参照本地专业技术人才标准,按照实际工作经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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