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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4-10 ·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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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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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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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会议的举行和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准备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六)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七)其他事项。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等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按时出席。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前请假的,应当经选举单位同意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经所在代表团团长同意并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终止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应当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先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讨论,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大会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3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大会会议议程; (三)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4条
预备会议表决各项议程,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5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各代表团、大会秘书处和会议设立的其他委员会的工作; (三)组织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五)依法提出本级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询问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6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决定或者通过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7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四)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8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对某些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四)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大会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六)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处理会议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以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也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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