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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12-07 · 共 6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2-07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生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HYPERLINK "javascript:SLC(174706,0)"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市辖区内具体适用范围和县(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城市道路及设施、车辆与停车场地、施工场地的容貌管理,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等。
第4条
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承担市辖区渣土运输、户外广告设置等跨区域及重大复杂事项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八里湖新区等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向适用本条例的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乡镇为主。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区域的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城市市容自治管理。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市容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8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城市市容环境。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有权劝阻、批评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10条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高度、造型、色彩、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围环境、建筑主体相协调。 禁止对建筑物的临街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店等方式改变、破坏临街建筑物,禁止违法搭建。
第11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不得在阳台外安装支架或者晾晒、悬挂物品。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应当安装在规范的内嵌式承载设施上,不得裸露在建筑物外廓。
第12条
临街建筑物的管线、油烟管道应当设置在密闭式建筑物管廊内,油烟管道管廊应当单独设置并避开建筑物临街面。
第13条
临街建筑物需要安装防盗网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设置,临街建筑物第一、二层应当设置内嵌式防盗窗或者隐形防盗网,第三层以上应当设置隐形防盗网。
第14条
临街建筑物楼顶不得堆放杂物,楼顶绿化应当符合承重安全和防渗要求。
第15条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迹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整修、清洁。
第16条
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用途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从事机动车清洗装潢维修、建材销售加工、废旧物品回收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市容和环保等要求。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应当指导开发单位统一规范建设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空调外机承载体、管线及油烟管道管廊、防盗窗网等外立面设施。 现有临街建筑物的前款所列设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设置要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方案,逐步改造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容貌管理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9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设置,到期后设置人应当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发布内容的,由广告的经营者登设公益广告,登设公益广告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20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出现破损、陈旧、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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