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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立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4-08 · 共 7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4-08
资阳市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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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案,是指提案人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4条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避免地方和部门利益倾向。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项目库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立法项目库,为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做好立法项目储备。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9条
立法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11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及拟规范的主要事项、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汇总立法建议项目,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拟定立法项目库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立法项目库建立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因上位法改变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撤销该项目。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在立法项目库中不再保留。
第14条
立法项目库项目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法项目库调整建议,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立法项目库调整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 年度立法计划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年度立法计划的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
第17条
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从立法项目库中确定。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是本年度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尚未纳入立法审议计划,但是各方面关注度高、意见比较集中,可以开展调研论证,再决定是否纳入立法审议计划的项目。
第18条
上一年度末,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19条
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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