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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4-26 · 共 7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19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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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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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4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5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7条
地方立法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作出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0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11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地方立法工作。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单位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14条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对策等内容;个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供法规名称和主要理由。
第15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调研、评估、论证,并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召开立项会议,听取项目提出单位或者个人对立法建议项目的说明,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立项会议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立项会议。
第17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8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规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相衔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掌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规章项目应当同时告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20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提案人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员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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