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16-07-29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3-31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2 条
查看此版本
2016-07-29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严格依法办事。
第3条
甘肃省应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4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5条
驻甘肃省的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6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不足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7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在县、乡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8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六至八人。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人选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六人。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自治县和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和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选民担任。
第9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10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选举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其人选分别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决定,主要职责是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督促、指导、检查、落实选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
第11条
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联络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工作机构,人选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12条
各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组织工作。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应由上一级选举工作机构与选区各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主协商产生后,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13条
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学习、贯彻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承办本选区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选民名单公布和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受理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提名推荐和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协助选举委员会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本选区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的意见,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组织投票选举; (六)根据选举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公布选举结果; (七)办理上级选举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选区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主持选民小组会议。
第15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机构自行终止。有关选举的各种表册、印章、选票、会议记录等全部档案,由选举机构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存。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16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遇特殊情况,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1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依照选举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18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9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20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