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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7-08-02 · 共 10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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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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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 本市行政区 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 区 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 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 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 市、县(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 、 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 环境保护、 交通等所实施的管理。
第4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协调、配合 县( 区 ) 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派驻机构和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5条
市 、县(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 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内的行政处罚工作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涉及的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 机构 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 内设 机构负责。
第6条
供水、 排水、 供电、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权属单位、 经营管理 单位 , 负责有关设施的维修、养护 ,确保容貌整洁、运行安全 。
第7条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制定行规行约等方式,参与城市管理,引导、监督协会成员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建立政府及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协会成员与政府及城市管理 有关 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8条
市、县 (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 、 法规,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鼓励市民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自觉遵守市民公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培育科学、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 。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承担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市民参加志愿者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10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户外广告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市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妨碍交通通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路名牌等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在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 的 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 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第11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 、 设施 、 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免费发布实用信息, 设置者应当 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12条
在城市广场举行活动,应当遵守广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广场管理 单位 的管理,不得破坏、损坏广场设施;活动使用音响、扩音器等,应当控制音量;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恢复原状 。
第三 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重建或者补偿。
第14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合理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生态绿地系统。
第15条
城市绿化应当乔灌花草相结合,选用耐旱、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以传统、乡土品种为主,适当试验引种新的外来品种,逐步淘汰不适宜的品种。
第16条
园林绿化植物不得遮盖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遮盖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绿化植物,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或者更换。
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评估,认为园林绿化植物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或者更换。
第17条
城市管线 管理 应当 符合 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 道路 ,实行管线入地 , 附属设施箱 采取 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 , 不能入地 、入室 或者不具备入地 、入室 条件的,按照规划要求设置;
(二)管线设置规范整齐,标识清晰明显 , 不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
(三)管线出现脱落、断裂、倾斜等现象时,及时养护维修。
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为城市管线入地提供条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进行露天食品烧烤,或者为露天食品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进行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第19条
禁止 在露天场所、垃圾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 、纸扎冥币 或者其他 物品。
第20条
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声污染或者造成公共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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