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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8-05-31 ·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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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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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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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技术市场必须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管理与经营分开、为基层服务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鼓励技术与资金、物资配套,开展综合、全程服务。
第4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并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都可以进入技术市场交易。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技术市场网络建设,推动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二章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技术贸易机构
第7条
各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8条
各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承办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三)负责技术市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9条
各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技术贸易及其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10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贸易机构,是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贸易活动而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11条
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体现技术贸易特点的机构名称;
(二)有固定的技术贸易经营场所或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从事技术贸易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明确的技术贸易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12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部设置的技术贸易机构,除具备第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并由本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13条
技术贸易机构可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配置。技术贸易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生活福利等,享有与其他技术岗位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 技术贸易活动和技术合同管理
第14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通过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15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冒充专利技术;
(二)窃取、泄露国家或者他人技术秘密;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6条
技术贸易机构可以进行有偿技术中介服务,参与技术成果的开发和利用,其业务方式为:
(一)介绍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进行联系,促成订立技术合同;
(二)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承办订立技术合同的代理业务;
(三)为技术合同当事人提供技术咨询、法律顾问、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
第17条
技术商品广告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新闻单位。新闻单位对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进行审查,保证广告内容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证书或者技术成果鉴定书相一致。
第18条
进行技术贸易应当订立书面技术合同。个人只能签订非职务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合同符合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登记申请。经过认定登记的,可以凭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19条
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有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20条
技术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市场协会协商、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技术贸易的收益分配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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