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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地方法规2018-06-28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6-28
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养,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法治建设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及 其他组织 是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的责任主体 。
第3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基本内容, 普及 宪法、 法律 、 法规基本知识 和基本常识 ; (二)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 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的 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传承 中华优秀法治传统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四)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 ,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第4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 统筹 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普及性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实行 “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 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增强宣传教育 实效。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 本 级财政预算, 专款专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开展法 治宣传教育 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 家庭 、进军营活动。
第6条
司法行政部门 是 法治宣传教育 的主管部门, 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宣传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 研究 起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汇总各单位上报的责任清单和工作目标,制定考核评估标准, 并组织规划 、计划 实施、中期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 法 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进 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 ; (五)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承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及表彰的 相关 工作 ; (六)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 先进 典型和经验; (七) 协调有关部门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教育培训内容 ; (八) 开展 法治宣传教育其他 工作 。
第7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应当为村民、居民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接受村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第8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及 其他组织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9条
每年 十二月四日 国家宪法日,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 业 事业单位 及 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逢国际公约确定的主题日、法律法规的颁布日、国家规定的 纪念日 、相关节日,相关部门应当开展相应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10条
立法机关 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介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新 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 通过 后,立法机关和政府的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召开由 行政 执法 机关 、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 新闻发布 会,将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规范的内容、制度设计 、实施 中的难点、各部门在实施中的责任 及 需要的准备工作等 问题 予以说明。
第11条
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 法律法规 制定和修改后 , 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应当及时 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培训等形式 进行 学习,并向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进行 宣传。
第12条
监察机关应当 宣传 监察法及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相关 法律 法规 ,可以 通过汇编正反典型案例、编印警示教育读本、 举办教育展 等形式 , 开展反腐倡廉法治宣传教育。
第13条
司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第14条
司法机关、 行政 执法机关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 告知 当事人 法律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 法律知识, 进行 相关 法治宣传教育。 司法机关、 行政 执法机关应当 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 ,公布司法文书, 通过以案释法 ,举办司法、行政开放日,免费发放实用法律知识宣传册、宣传单等 活动,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
第15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及 其他组织的领导干部应当 自觉带头 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 。 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监察委员会委务会议、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应当开展集中学法活动。
第1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 ,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四十小时 。 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有关部门 应当 在 国家工作人员招聘 、 录用 时进行宪法 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把宪法法律列入培训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第17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 拘留人员、服刑人员、 被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 被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矫正等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18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建立 对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工作的考核制度, 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负责法治教育工作教师的培训工作,落实课时、教材、师资、经费 。 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依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统筹编制符合本省实际、有特点的法律读本,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编制学校读本,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
第19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注重 考查学生法治课程学习效果, 配备 负责 法治 教育工作的 教师 和分管副校长 ,可以聘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志愿服务人员担任法治 教育兼职 副校长(辅导员), 组织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把法治教育纳入公共必修课教育范畴,开设法治基础课或者其他相关课程 , 增加课时数量和学分比重。
第20条
学校的法治教育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与学生的生理年龄、心理成熟水平、认知能力相适应,将法治核心理念、重要概念与学生日常生活相结合,从以案释法资源库中精选案例,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可以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通过体验式教学、现场观摩、实践模拟等方式组织学生开展法治实践教育活动。 学前教育应当培养幼儿文明礼貌的言行习惯,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遵守集体生活的行为规范。 小学阶段法治教育应当使学生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树立诚信意识;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定保护,建立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初步了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禁毒、食品安全等生活常用法律的基本规则和基本常识。 初中阶段法治教育应当使学生了解国家基本制度和重要国家机构及其职权;了解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培养契约精神;了解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卫生、教育、税收等公共事务的法律原则;了解犯罪、刑罚基本知识,提升对青少年常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对能力。 高中阶段法治教育应当使学生明晰宪法原则,理解法治的内涵与精神;了解选举制度和重要法律规定,形成依法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识;了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及纠纷解决机制。 高等教育阶段法治教育,应当系统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使学生理解常用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了解家庭、婚姻、教育、劳动、继承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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