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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6-30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23
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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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30
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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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大雾、霾、雷电、大风、冰雹、高温、低温、冰(霜)冻、寒潮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人工影响天气及科普教育等经费支出。
第5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组织协调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以下称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6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信息人员。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和气象科普宣传。
第7条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及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8条
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培养气象专业人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预防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10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的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1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要求。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订并完善本辖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城乡公用设施用地范围。
第14条
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暴雨天气预测信息,水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水利工程调度,加强水利防洪工程的管理。水务部门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组织实施清淤疏捞,在涵洞、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
第15条
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大雾、霾天气预测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减少霾的发生。机场、港口、公路、航道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规定适时采取安全管制措施。
第16条
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大风天气预测信息,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设施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采取防范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户外广告设置人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部门、供电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对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林木、供电线路等采取避险处理措施。
第17条
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高温天气预测信息,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停止高温时段户外露天作业。
第18条
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冰冻天气预测信息,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道路、桥梁融雪防冻工作进行科学调度,做好道路结冰防范,采取相应除冰融雪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增加上路执勤的警力,组织疏导交通,适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供水企业应当做好供水机电设备运行维护、供水管网防冻工作,确保冰冻条件下供水设备和管网正常运行。
第19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20条
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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