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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18-06-01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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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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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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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3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也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并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列入议程草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特殊情况下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并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列席会议。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也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和安排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宣传报道。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安排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13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其他有关工作机构。
第14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罢免个别全国人大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撤职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办理。
人事任免案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16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依照《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17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8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由正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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