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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地方法规2018-07-03 · 共 2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4-26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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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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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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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加强印刷业管理,促进印刷业发展,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凡设立印刷企业及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3条
任何印刷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印制有违反宪法、法律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 含 有淫秽 、 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 侵犯知识产权的 印刷品;不得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价证券、商标标识等。
第4条
深圳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出版行政部门)是深圳市印刷业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跨区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执法工作 。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及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 的 监督管理。
第5条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在市出版 行政 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第6条
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印刷经营活动 。
第7条
对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市、区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8条
任何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 部门 、出版 行政 部门举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 违 法印刷行为。 公安 部门 、出版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一经查实,可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 金 为罚没金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最高奖励不超过三十万元。
第9条
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按本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10条
申请 设立印刷企业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 必要的资金、 固定的生产场地和必要的 生产设备 ;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11条
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广东省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由广东省出版行政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
第12条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区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由所在区出版行政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
第13条
除出版物企业外,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的,再报有关外经贸部门批准后,由市出版行政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
第14条
出版物印刷 企业印制省外出版物的, 应当事先 报市出版 行政 部门 备案 。
第15条
申请 印制境外 出版物 的, 应当持有关出版物著作权的真实合法证明文件, 向市出版 行政 部门提出申请,市出版 行政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印制境外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的,应当事先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16条
印刷企业 应当 按照合同 的约定 保证印刷品的质量。 市 出版 行政 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质量的监控, 鼓励 印刷新技术的 引进 和推广。
第17条
印刷企业承印出版物的,应当每季度将每一种出版物的样本一套送交市出版 行政 部门备案。
第18条
印刷企业 应当 建立凭证登记、验证承印、成品保管、 成品交付、印刷残次品销毁、 从业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 承接印刷出版物的印刷企业, 应当 保留印制委托书、出版物样本和合同文本 两年 ,以备查验。
第19条
出版行政部门 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 私 舞弊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条
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由市出版 行政 部门和公安部门 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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