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8-07-28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7-28
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药材、干果、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3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贯彻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科学,群防群治,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和防治工作。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组织林业有害生物情况的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6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林业有害生物信息,制定应急预案; (四)组织森林植物疫情普查,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五)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的研究、培训和交流,引进、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适用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六)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7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合理搭配树种、营造混交林,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8条
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的重点是: (一)针叶林为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落叶松枯梢病、松疱锈病、湿地松粉蚧等; (二)农田防护林及路、宅、渠、村周边的树木为美国白蛾、黄斑星天牛、光肩星天牛、青杨天牛、春尺蠖、杨树腐烂病等; (三)经济林为苹小吉丁虫、苹果蠹蛾、食心虫、红蜘蛛、果树腐烂病等; (四)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区为中华鼢鼠、达乌儿鼠兔等。
第9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有计划地适时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
第10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预报发布制度。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每年至少发布一期中、长期预报;市(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每年至少发布两期中、短期预报;县(市、区)及国有林业管理机构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适时发布预报。
第11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建立的测报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实施动态监测,建立测报预报档案。
第12条
工程造林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的制度。
第13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经营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及时除治的,应当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除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除治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14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针对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除治措施、技术手段、资金保障、物资储备等。
第15条
对新发生、新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所在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立即封锁,及时扑灭。对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成立临时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切断病源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时,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
第16条
对发生严重林业有害生物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七日内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并组织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除治。
第17条
对发生危害程度较轻的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并按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予以除治。
第18条
对发生范围广、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重点工程治理、集中连片除治。
第19条
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应当推广新技术、新药剂、新器械,提倡使用生物、仿生物等无公害制剂,保证人畜安全,保护有益生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20条
经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现场鉴定需要伐除的病虫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批,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时伐除,并按有关规定就地进行除害处理。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