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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8-08-08 ·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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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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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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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的立法活动。
第3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4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州实际需要,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第5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立足本州实际,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法建议项目
第6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均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第7条
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8条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送交立法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应当明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措施。提出废止法规案建议时,提供废止该法规案的必要性等说明。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
第9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并在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完成。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协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及社会各界的建议。
第11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有关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审核、筛选、编制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本部门联系的单位、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工作。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五年立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四章 法规起草
第13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案起草工作;对涉及本州立法权限范围内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第14条
对个别综合性、全局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委托起草的法规案稿,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草案稿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的,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应退回原起草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一步修改完善,再向下次主任会议提交。
第15条
法规起草单位应当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衔接沟通,保证起草工作按时完成。 起草法规案,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以书面、网络等形式征询公众意见。
第16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案,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再送交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7条
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18条
拟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再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该法规案分送给代表。
第20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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