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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8-07-31 ·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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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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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保护、抢救、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阿诗玛文化,是指石林喀斯特地貌环境中孕育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阿诗玛》和与之产生、流传、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主要包括:
(一)彝族撒尼语口传叙事长诗《阿诗玛》《尼迷诗》《圭山彩虹》《竹叶长青》等传统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远方的客人请你留下来》等传统音乐;
(三)彝族三弦舞(撒尼大三弦)、霸王鞭舞、鼓舞、叉舞、狮虎舞等传统舞蹈;
(四)农民画等传统美术;
(五)彝族纺、染、织、绣、雕刻等传统手工艺;
(六)彝族摔跤、斗牛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七)火把节、密枝节等传统节庆;
(八)毕摩礼仪及彝族祭祖、祭火、祭密枝、祭龙、祭山神等传统礼仪;
(九)与阿诗玛文化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
(十)其他阿诗玛文化表现形式。
第4条
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7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阿诗玛文化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健全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四)组织评审、推荐阿诗玛文化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管理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资金;
(六)抢救濒危的阿诗玛文化项目;
(七)开展与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自治县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的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第8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阿诗玛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后拟列入阿诗玛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示结果,拟定阿诗玛文化保护名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9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阿诗玛文化保护名录中的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本人或者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10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阿诗玛文化表现形式;
(二)保存并能熟练使用与阿诗玛文化相关的原始文献、资料、实物;
(三)在特定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且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的,应当同时列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11条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享有领取传承人补贴,开展讲学、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的权利。
第12条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传承人;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阿诗玛文化普查调查、挖掘整理等工作;
(四)参与阿诗玛文化传播、展示和保护活动;
(五)接受相关部门指导、管理和考评。
第13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县民族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评管理办法,对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给予表扬。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认定该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受传承人待遇。
第14条
对具有鲜明阿诗玛文化特色的区域,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阿诗玛文化保护区,认定阿诗玛文化艺术之乡、阿诗玛文化传承保护基地,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彝族撒尼语口传叙事长诗《阿诗玛》作为重点抢救、传承、保护项目,利用摄影、录像、录音等方式真实、完整记录国家级传承人用彝族撒尼语口传叙事长诗《阿诗玛》,并支持其多形式培养口传传承人。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彝文手抄本叙事长诗《阿诗玛》、电影《阿诗玛》等阿诗玛文化相关载体予以整理保护。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阿诗玛文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研究利用阿诗玛文化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
第17条
自治县人事主管部门应当将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相关知识列入干部职工培训的内容,提高干部职工传承、保护阿诗玛文化的意识。
第18条
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阿诗玛文化相关内容编入乡土教材。鼓励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与阿诗玛文化相关的艺术、体育及语言文字教学。
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等活动,促进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传播。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毕摩图、毕摩礼仪等进行挖掘、整理和研究,并对毕摩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予以扶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特殊政策招聘毕摩传承人,从事彝族语言文字翻译及运用、彝族古籍整理、彝族民俗礼仪指导等工作。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草布、麻布的制作工艺及彝族刺绣技艺等彝族服饰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火草的自然繁殖和人工种植方法的研究,保障火草布生产原料。
自治县提倡公民在重大节庆活动和节日期间,穿戴少数民族服饰。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穿戴有阿诗玛文化特色的服饰。旅游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当穿戴少数民族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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