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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8-07-27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7-27
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技术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技术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经纪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和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市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市场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促进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加大对技术市场建设和发展的财政投入,鼓励民间投资,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推动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工业信息化、金融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技术市场服务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服务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技术市场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已有技术市场的辐射、带动,发挥农村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作用,培育和壮大农村技术市场。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农业等部门应当通过新型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载体,促进先进实用技术向农村转移。
第7条
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为农村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鼓励和支持科技类人才到农村普及科技知识,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8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省科技发展计划等,加大对农村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扶持。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有关技术市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协调重大技术交易活动; (三)技术市场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五)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技术市场交易活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七)依法查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八)技术市场的其他工作。
第10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开展促进技术交易以及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
第11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技术交易、技术交易服务以及技术合同登记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二章 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
第12条
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的限制。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和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以及向境外出口技术或者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13条
技术交易活动当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通过常设技术市场、网络技术市场、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等途径,采用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投标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14条
技术交易的让与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第15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权益; (二)向他人提供国家禁止研究开发、使用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技术或者虚假的技术及相关的检测结果、评估报告; (三)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四)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五)作虚假宣传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6条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创办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具有明确的技术业务范围,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17条
鼓励技术经纪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保护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技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将订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如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情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履行。
第18条
广告主、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所制作和发布广告中的技术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技术的性能,保证技术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章 技术合同认定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技术市场进行统计和分析,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技术合同生效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可以持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电子文本及相关附件,向其纳税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同一技术合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登记。
第20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优化办事流程,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办事模式,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予以认定登记并出具认定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不予认定登记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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