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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9-21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9-21
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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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5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8条
公民享有本条例赋予的权益,同时负有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的义务。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9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10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站稳扶好; (三)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含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四)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五)开展宣传、集会以及进行露天表演、广场舞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六)爱护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交通设施、道路附属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旅游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 (七)爱护花草树木,不踩踏绿地,不攀折花木,不采摘果实; (八)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不违规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不占道施工; (九)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十)不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不燃放孔明灯,不投放广告宣传飞艇; (十二)不在公共场所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十三)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裱糊红纸或者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十四)禁止在学校周边、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等宣传品; (十五)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自觉维护清洁卫生; (十六)饲养宠物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除犬粪; (十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躺卧或者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十八)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前款第十项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由市公安机关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11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发现路口、人行横道或者行驶前方有行人应当主动减速礼让或者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应当减速慢行,夜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不吸烟、不手持使用电话,不强行变道加塞,不违反规定鸣喇叭,不在军事管理区门口、消防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车辆,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多车并排行驶,不随意变道、不超速、不抢行、不逆行,不乱停乱放,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穿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 (六)禁止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12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生态环境,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农药,自觉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二)不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秸秆、落叶、木柴、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不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野外宿营就餐应当自行清理垃圾; (四)不在饮用水水源地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主要景观河道内实施洗涤、游泳、捕鱼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五)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 (六)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自觉参加植树造林、养绿护绿、护林防火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在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不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不擅自在外墙上开门、窗; (三)不在小区楼道堆放杂物,不侵占、损坏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不私拉乱扯电力、通讯线路; (四)不在城市居民住宅区饲养家禽家畜,不损毁公共绿地或者侵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果树等植物和围合庭院; (五)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 (六)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有序停放车辆,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占用公共空间、绿地停车,不妨碍他人通行; (七)不随意制造噪音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自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三)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不在公路等公共空间打场晒粮; (五)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六)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不恶俗闹婚; (七)厚养薄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节地生态安葬,文明安全祭祀; (八)崇尚科学,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平等相待,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 (二)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 (三)父母等监护人应当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四)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五)禁止家庭暴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以发帖、评论的方式侮辱、诽谤他人,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转发虚假信息和淫秽暴力信息,不通过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思想。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应当依法办网,自觉做好文明上网审核工作。
第17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维护环境卫生,不随意刻画、涂写。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18条
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文明就餐提示,引导就餐者文明健康用餐,倡导不剩菜、不剩饭。 就餐者在用餐时,不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不强行劝酒,不铺张浪费,提倡分餐、节约用餐。
第19条
劳动者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20条
商品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尊重服务对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不出售不合格商品。 支持和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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