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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0-19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0-19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测评评估等工作。
第6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7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 (二)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公共场所场馆内保持安静,接打电话应当轻声;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 (四)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或者行人发放小广告等宣传品; (七)不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不遗弃宠物;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8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 (二) 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内吸烟; (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以及道路、树木、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五)不在禁放或者限放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等; (八)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 (九)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地段、区域的扫雪除冰等工作; (十)开展野外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 (十一)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并投放到指定位置。
第9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规定地点按规定方向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和无障碍停车位、公交站点停车; (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设备;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依次序上下车辆;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躺卧或者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不随意横穿道路和绿化带、不跨越隔离栏等设施;鼓励公民帮助有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七)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 (八)驾驶公交车、出租车上下客时,应当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第10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烈士;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 (四)出国旅游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第11条
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不误导或者强制消费者交易,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出店经营,保持门前整洁卫生; (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12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私拉电线,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等; (三)不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不在消防通道、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不在小区内鸣笛; (五)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六)不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七)不违反规定在小区内从事棋牌室、餐饮店等经营性活动; (八)进行房屋装修,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不影响小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第13条
公民应当遵守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二)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 (三)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四)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草等物品。
第14条
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二)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三)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15条
公民应当移风易俗,践行时代新风: (一)文明用餐,适度消费,合理点餐,提倡剩余食品打包带走,不强迫性劝酒; (二)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不恶俗闹婚; (三)厚养薄葬,简朴节约办理丧事,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 (四)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合理使用免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五)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有害气功和非法宗教等活动。
第16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发生医疗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处理,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17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不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18条
增强国防意识,保护军事设施。关怀、尊重军人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 鼓励与促进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各类传播媒介应当按规定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营造文明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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