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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8-06-01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6-01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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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自治州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开发区开展服务管理、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包括开发区规划建设区域和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理的区域。
第4条
开发区应当坚持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创新机制、生态优先、产业驱动、产城融合的原则,提高开放合作水平,增强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5条
开发区管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
第6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开发区重大事项,加强综合协调工作,推进开发区发展。
第7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自治州级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对属于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外,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州有关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限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并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对园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自治区、国家审批的事项,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送自治州相关部门备案。
第8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赋予开发区的经济社会管理和审批权限。 (三)依法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审定、申报各类投资项目。 (五)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与上级相关部门的派驻机构、分支机构的联系和协调职责。 (九)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9条
管委会依法公布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第10条
管委会对市场主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建立抽查和责任追溯制度。
第11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受理企业和个人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12条
管委会应当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第13条
建立开发区与周边县市的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机制,统筹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监管和民生改善等,推进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融合发展。 第三章 投资与开发管理
第14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国家产业政策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开发项目,不同的投资主体享受平等的待遇。
第15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各类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报批或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16条
开发区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17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 创新与发展
第18条
开发区设立创新专项资金,创新审核、审定机制,创新投融资、新型工业、高新技术等产业驱动发展政策。
第19条
开发区可以开展创新机制的先行先试,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第20条
开发区应当坚持开放发展、绿色发展的模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开发区按照关联功能集中、产业集聚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产业布局,合理设置产业基地和专业园区,构建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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