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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6-06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23
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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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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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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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哈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第4条
本市地方立法活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5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事项; (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事项; (三)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9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法规草案印发给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12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13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14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进行讨论;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5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6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17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一天前,应当将表决稿印发参会的全体代表,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19条
条例、决定等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本条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审查意见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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