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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4-01-08 · 共 7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5-10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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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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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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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特区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4条
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和企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5条
行业协会发展应当遵循政会分开,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6条
行业协会实行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7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和推动行业协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9条
市、区政府确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 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管理。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10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小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经营区域、产业链环节、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
第11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五十个以上拟入会会员; (二)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规范的名称; (四)固定的住所; (五)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六)济生活中也具有同样的职能,发挥着同样的作用。 (六)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七)同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的相同行业协会少于三家。 市政府确定的新兴产业、特殊行业设立行业协会,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但拟入会会员数量不得少于二十个。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入会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但个体工商户协会以及在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行业设立的行业协会除外。
第12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13条
发起人负责办理行业协会名称核准、登记等事务。 设立行业协会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行业协会承担;登记管理机关未准予登记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共同承担。
第14条
申请名称核准,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15条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包含行政区域名称、协会特征,可以以协会、商会、促进会、同业公会、联合会等字样为后缀。
第16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名称核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查,并告知异议人。
第17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公示期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名称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名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作出名称核准决定,发给名称核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核准名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名称与同区域内的行业协会名称相同的; (二)名称与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不一致,或者未准确反映行业特征的; (三)名称与注销、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未满三年的行业协会相同的; (四)发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发起人应当自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逾期不申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18条
发起人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之后,可以发布公告,接受入会申请,召开首次会员大会。 首次会员大会应当有全体拟入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19条
首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情况报告; (二)审议通过章程和选举办法; (三)产生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 (四)审核行业协会设立费用。 章程应当经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拟入会会员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出席大会半数以上拟入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20条
首次会员大会结束后,发起人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规定数量和资格条件的拟入会会员登记表; (三)首次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及相关决议; (四)注册资金证明; (五)住所使用权证明; (六)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册及登记表; (七)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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