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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省级地方性法规2018-11-21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1-21
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良好的教育环境,推动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本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利用体能、人数或者家庭背景等条件,蛮横霸道、恃强凌弱, 通过以下方式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负、侮辱,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物的行为: (一)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 (二)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 (三)多次索要财物的; (四)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 (五)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 (六)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凌行为。
第3条
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应当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预防与惩戒相结合,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纳入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工作。
第5条
新闻媒体和其他媒体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宣传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6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预防校园欺凌列入学校思想道德、法治、心理健康、安全等教育的教学计划,并对学校落实教学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和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创建标准,加强对学校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和学校校长、教职工的在职培训; (四)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五)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对校园欺凌进行研究分析,提出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对策,推广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成功经验; (六)办好专门(工读)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继续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职业学校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
第7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并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8条
公安机关负责校园周边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在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报警点或者治安岗亭;在中小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及时制止、处理涉及校园欺凌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9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案例教学等形式配合学校开展预防校园欺凌的警示教育。 学校职责
第10条
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校长是预防校园欺凌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做好预防校园欺凌工作。
第11条
学校应当加强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校园活动,形成团结向上、互助友爱、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提高校园整体文明程度。
第12条
学校应当坚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将预防校园欺凌作为道德与法治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特点,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教育学生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生之间的各种矛盾,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
第13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关心和心理辅导。
第14条
学校应当制定预防校园欺凌的具体工作制度,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
第15条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校园欺凌专项调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第16条
学校应当健全监控系统,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安排教职工或者保安人员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
第17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方面的培训,提高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第18条
教师应当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发挥教师在理想信念、道德情操、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
第19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平等对待学生,不得因学生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学习成绩、行为习惯等因素对学生差别对待。
第20条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带领学生创建平等、友善、团结的班集体,形成互助友爱的班风。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关注家庭情况及生活环境比较特殊的学生,及时进行思想引导和行为示范。 班主任、辅导员或者其他教职工发现学生成绩异常、行为异常或者心理异常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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