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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8-11-21 ·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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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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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健全预算制度,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的相关活动。
第3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5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可以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情况报告。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6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可以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并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第7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8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
市、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开展初步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建立预算审查专业代表小组,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顾问制度,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事关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后,应当及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10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预算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草案报告;
(三)预算收支总表;
(四)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有关说明;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
(六)部门预算草案;
(七)政府债务情况表;
(八)财政转移支付安排;
(九)在具体编制预算草案过程中征求意见建议的情况;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13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就预算初步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对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提出年度预算分析报告,作为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14条
市、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应当召开会议,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关于本级年度预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依法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5条
市、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 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收入预算编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是否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科学预测;
(四)支出预算安排是否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是否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重点工作需要,预算安排是否科学、规范、适当,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行;
(六)部门预算是否涵盖部门的全部收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支出安排是否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绩效评价机制是否健全;
(七)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是否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是否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结构是否合理、适当,是否有效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八)政府债务是否合法、合理,债务规模是否严格限定在国家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我市实际需要,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对本级年度预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反馈给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
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将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第17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18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及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预算执行监督
第19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情况;
(三)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情况;
(五)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情况;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十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20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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