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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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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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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州蒙古族、藏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同时鼓励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
本规定结婚年龄只适用于农村、牧区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职工、城镇居民中的少数民族,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4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一方为国家职工或者城镇居民的,分别按各自婚龄的规定执行;一方户籍不在本州的,其结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5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