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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8-11-30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1-01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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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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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长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护与修复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湖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长湖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防严治的原则,实施形态保护、水质保护、功能保护、生态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湖保护协调机制,并将长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长湖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文物旅游、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地方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长湖保护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 长湖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长湖保护。
第5条
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对长湖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长湖保护专项规划; (二)组织协调长湖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辖范围的防汛抗旱工作; (三)组织开展长湖区域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和水污染治理; (四)履行湖泊、湿地、水产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和水利、港航、渔业渔政、旅游市场等监管执法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制定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关于长湖保护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办法。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长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长湖保护的重大事项。 设置长湖跨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湖区、出入湖口水质监测点,共享监测信息,通报环境违法行为,推进联合执法。
第7条
长湖保护实行湖长制。各级湖长是本区域内长湖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组织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长湖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湖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长湖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对在长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水域及岸线保护
第9条
长湖保护范围按照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保护区,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内外平台等。湖泊设计洪水位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有高于设计洪水位高度堤防的,堤防禁脚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 (二)控制区,是指保护区外围沿地表向外延伸不少于500米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对长湖保护范围勘界立桩,并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在长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长湖生态保护、防汛抗灾、航运与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拆除。
第11条
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长湖保护规划,对长湖保护区内围垸和低矮围实施退垸还湖。
第12条
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禁止损毁界桩、水文、气象、航标、渔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等公共设施。
第13条
在长湖控制区及拾桥河、太湖港河、龙会桥河、夏桥河、护城河等长湖主要径流区域内,禁止建设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和从事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14条
在长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应当符合长湖保护规划,严格实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入湖通道和视线通廊。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长湖岸线保护规划,实行岸线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清除违章建筑,取缔非法码头、水上餐饮船舶等设施,保持长湖岸线自然形态。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16条
长湖水域及主要径流区域的水体水质根据水功能区划要求,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的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17条
向长湖水域及主要径流区域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逐级分解至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并落实到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制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等必要措施,对达标排放的污水进行减污处理。
第18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长湖流域建设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雨污分流管网,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高排放标准。 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造农村户厕,建设集中或者分散的污水处理设施。采取河塘清淤、水体连通、完善水利设施等措施,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19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长湖流域统筹建设城乡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长湖流域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规模养殖场应当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依法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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