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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2-30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30
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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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
第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和职责,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5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三)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四)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五)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并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以及交通、旅游、金融、医疗等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倡导
第8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保持秩序,遵守礼仪;
(三)维护市容,爱护公物;
(四)保护生态,节约资源;
(五)热心公益,互帮互助;
(六)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七)尊老爱幼,邻里和睦;
(八)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市、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制定市民文明公约。
第9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
第10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美德少年等道德先进人物推选活动,并给予表扬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道德先进人物。
第11条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第12条
鼓励、倡导见义勇为,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时依法确认和褒奖。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
第13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角膜、器官、遗体。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依法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第14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15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积分)制度。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并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给予表扬奖励。
第16条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应当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鼓励红十字会等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17条
全社会应当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18条
鼓励妇幼保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19条
机场、车站、大型商场和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医疗机构、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母婴室。
第20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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