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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1-29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1-29
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3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辖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村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4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村公路工作。 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5条
鼓励依法利用路边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捐款,对农村公路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置宣传标牌、设置纪念标志、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侵占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建设
第7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鼓励按照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要求做好农村公路规划工作。
第8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按照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编制。 县道规划由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辖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9条
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听取农村公路沿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企业等组织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专家等多方面意见。
第10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农村公路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涉及政府财政出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管理。
第11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县道不低于二级公路标准,改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 (二)新建乡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改建乡道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 (三)新建、改建村道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 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经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确定无法执行前款标准的,可以按照省级标准执行。
第12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改建或者扩建,合理应用环保工艺和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低碳材料。
第13条
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排水、交通标志等设施以及沿线绿化,应当与农村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在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时同步建设通信、供水、燃气、电力、照明、污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14条
因城市建成区范围扩大的,该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应当调整为城市道路。 农村公路经过集镇、村庄、学校、景点、工业园区等路段的,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第15条
农村公路在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干道接口处和路侧险要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防护和警示设施。
第16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纳入省、市、辖市(区)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当采用统一的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17条
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18条
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工程及其相关资料同时移交。县道移交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养护管理机构,乡道、村道移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对工程资料负有保管责任。
第19条
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农村公路的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 第三章 管理
第20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综合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责任制,统筹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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