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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2-12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12
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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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
第4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5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化工、化学制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四)海关依法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专业相关人员资质认定,负责运行的油气管线的安全监管,负责港区规划红线内危险化学品码头、仓储经营、作业区以及管线的安全监管。铁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民用机场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经信、商务、教育、科技、农业、住建、城管、林业、粮食、发改、水利、文化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下列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排查本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事故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并实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按照规定上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参与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五)及时移送本行业、领域内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危险化学品案件线索,并形成记录备查; (六)参加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检查。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针对城镇不同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活动依法实行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降低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保障,将下列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一)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处理费用;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装备器材和防护用品的费用; (三)奖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费用;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购买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五)应当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其他费用。
第10条
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各类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等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以下简称化工专门区域)应当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园区封闭化管理。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强化监督与便利服务相结合原则,科学设置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危险化学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13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发改、国土、规划、安监、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实行联合审核。 建设化工专门区域应当严格控制安全风险,合理布置内部功能分区,充分考虑运输车辆停放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配套设施。 化工专门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周边区域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实施规划控制。
第14条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专门区域,但是,下列项目除外: (一)加油站、成品油油库; (二)氧、氮、氩、二氧化碳工业气体分装; (三)医用氧分装; (四)为其他行业企业配套建设项目; (五)港区(铁路、航空)建设项目; (六)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15条
未进入化工专门区域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得进行扩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等扩能改造建设。 鼓励企业进行改善安全条件的技术改造。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周边有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批准建设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港口等行业管理部门划定、审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在规划环节加强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
第16条
不在化工专门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评估未达到相关安全标准的,应当改造达标、搬迁入园或者关闭退出。
第17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二)本条例颁布实施前建设的项目或者企业未落实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未经规范设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进行安全设计核查,消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安全设计核查应当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行业管理部门。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行业管理部门。
第18条
化工专门区域内的企业场所对外出租的,应当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并报区域管理机构备案。经区域管理机构备案的承租方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各类产业园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活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19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全员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制度。 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购买社会化服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危险作业、开停车以及检维修等全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并组织有效实施,加强过程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单位应当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
第20条
禁止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 涉及危险化学品研制开发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新工艺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加强研制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 化工专门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及危险化学品研制开发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研制开发企业及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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