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8-12-07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07
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示范区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
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开发建设区域(以下统称示范区)的建设及其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示范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推进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新型创新组织培育、产城融合等方面先行先试,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高端产业集聚区、开放创新示范区和西部地区发展新的增长极。
第4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对示范区内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推进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
示范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示范区开发建设。
第5条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示范区管理机构,履行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职责,行使成都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规划、教育、科技、财政、土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第6条
示范区设立创新创业、产业发展、人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第7条
示范区培育激励创新的社会环境,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工作,鼓励发明创造、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优化社会营商环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示范区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及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化服务业和临空产业。
管委会统筹规划示范区产业布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设置产业功能区。
第9条
示范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优化创新布局,完善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促进创新资源聚集、资源集约、绿色发展,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示范区应当将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技术、物流等服务平台和必要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整体规划。
第10条
管委会组织编制示范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经成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1条
管委会会同示范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示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示范区的建设用地应当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
示范区应当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建立土地利用审查机制以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示范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项收入应当作为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12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示范区发展需要优先保障并单列下达新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第13条
示范区应当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支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创新创业
第14条
示范区实施自主品牌、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强化市场主导作用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产业创新体系。
示范区建立支持创新发展工作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建自主创新平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及应用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15条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鼓励组建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创新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型创新组织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第16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创新,建立知识价值评价、成果权属与利益分配机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鼓励依法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权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依法采取科技成果入(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示范区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都市、示范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17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示范区内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成果在示范区内产业化的,可以视为示范区内科研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18条
示范区支持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认证认可等第三方专业化创业服务。
第19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申请、运用、保护等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参股入股等新型合作模式直接参与创新创业。
第20条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创新组织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