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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地方法规2018-12-12 · 共 2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12
内江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 ,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 内城市 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3条
城市规划区内沱江两岸、沱江支流两岸、湖库沿岸的滨水绿地,应当按照滨水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滨水绿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4条
旧城区应当增加公共绿地,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城市新建区 应当在 三百 米半径内规划建设 五百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五百 米半径内规划建设 三千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第5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市政设施和绿地应当编制专项设计,设计应当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6条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和景观路种植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 十 厘米的树木,其他道路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 六 厘米的树木。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 百分之六十 。 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变更的, 按建设审批程序办理变更。
第7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以及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的信用状况纳入管理。
第8条
城市绿地中的树木因不可抗力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9条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给 予处理 。
第10条
法律、法规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1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城市 园林绿化工作。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 城市 园林绿化的行为 有权 进行劝阻、投诉 或者 举报。 市、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城市 园林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在 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 内将 调查 处理情 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14条
市、县 ( 市 )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本行政区域的城市 园林绿化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包含滨水绿化专项规划、山体保护绿化专项规划。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绿线。
第15条
市、县 ( 市 )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确定的绿线向社会公布 , 设立绿线公示牌或 者 绿线界碑。 依法调整绿线 导致 规划绿地减少的,应当规划新的绿地,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
第16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 百分之二十 ; (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 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 ,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 一 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五 ;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 百分之四十 ;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 百分之二十五 ,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 。
第17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 规划建设绿道,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 郊区生态观光农业 、 自然人文景观 并联,形成绿道体系 。 绿道两侧按不低于 十 米宽度规划建设绿带。
第18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 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者开发单位负责 。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 城市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19条
园林绿化 项目 建设中优先使用乡土乔木树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 采用乡土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园林绿化 建设项目 乔木总量的 百分之七十 以上 。 乔木覆盖率 应当占 绿地总面积 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 百分之七十 以上。 本条第一款所称乡土乔木树种,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名录,并征求公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 内容为 :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楼、阁、廊、 榭 、轩、舫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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