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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2-18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18
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安岳石刻的保护管理,促进安岳石刻合理利用,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安岳石刻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 本条例所称安岳石刻,是指安岳县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石刻文物及其附属文物。
第3条
安岳石刻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分级负责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岳石刻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确保安岳石刻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岳石刻保护和利用的组织领导,将安岳石刻保护补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安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岳石刻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明确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安岳县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辖区内安岳石刻保护工作,定期对安岳石刻进行巡查。
第5条
市、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岳石刻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岳石刻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相关工作。
第6条
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安岳石刻的安全保护、修缮保养、科学研究、价值传播、文化旅游等工作。 其他依法占有、使用安岳石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承担相应的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7条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安岳石刻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安岳石刻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通过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安岳石刻的保护和文化传承。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安岳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参与安岳石刻的保护。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8条
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应当依据安岳石刻保护总体规划,制定年度保护计划、修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者备案后公告施行。
第9条
安岳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安岳石刻保护标志,并根据安岳石刻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界碑、界桩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毁。
第10条
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安岳石刻数据信息库,采集、整理和保存安岳石刻基本信息,收集安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大气、植被、水文、地质等生态环境基础信息。
第11条
安岳石刻应当明确专人看护。看护人员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安岳石刻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雷击等安防器材和设施。
第12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岳石刻开裂、脱落或者出现危及文物本体安全的险情,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13条
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岳石刻水害、风化、裂隙等病害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根据监测评估情况组织实施修复修缮工程。 对安岳石刻实施修复修缮、抢险加固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工程方案,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14条
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开展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石刻文物水害、风化、裂隙等病害防治科学研究及石刻文化研究。 鼓励将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于安岳石刻的保护。
第15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岳石刻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安岳石刻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16条
在安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二)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三)倾倒、堆放、焚烧垃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7条
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在安岳石刻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安岳石刻进行妆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 (二)刻划、涂抹、污损、攀爬安岳石刻; (三)在非规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烧香蜡纸烛、上油点灯; (四)在禁止烟火区域吸烟或者用火; (五)在禁止拍摄区域拍摄; (六)损毁文物保护设施、设备; (七)存放、生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 (八)擅自进行与安岳石刻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18条
安岳石刻的利用,坚持保证安全、综合利用、弘扬文化、规范管理原则,实现安岳石刻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第19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岳石刻文化价值挖掘,整合安岳石刻资源,加强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包装和推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安岳石刻文化旅游开发。
第20条
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应当对安岳石刻景区内的商业业态、经营服务网点统一布局,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等应当与安岳石刻整体风貌相协调。 本条例所称安岳石刻景区,是指以安岳石刻为主要景点或者景点中包含安岳石刻的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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