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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司法解释2002-03-15 ·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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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第115条第1款 ( 《修正案 ( 三 ) 》第1、2条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取消投毒罪罪名 )
第2条
第2款 ( 《修正案 ( 三 ) 》第1、2条 )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
第3条
( 《修正案 ( 三 ) 》第4条 )
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4条
第2款 ( 《修正案 ( 三 ) 》第5条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
第5条
第1款、第2款 ( 《修正案 ( 三 ) 》第6条第1款、第2款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6条
第2款 ( 《修正案 ( 三 ) 》第6条第2款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7条
( 《修正案》第1条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8条
( 《修正案》第2条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取消徇私舞 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
第9条
第2款 ( 《修正案》第3条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0条
第1款 ( 《修正案》第5条第1款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11条
第2款 ( 《修正案》第5条第2款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12条
( 《修正案》第6条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
第13条
第1款、第2款
第3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
出具证明文件重 大失实罪 ( 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
第14条
强奸罪 ( 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
第15条
( 《修正案 ( 三 ) 》第8条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16条
( 《修正案 ( 二 ) 》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
第1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 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
第18条
第1款
第2款
徇私枉法罪 ( 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取消枉法裁判 罪 )
第19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 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