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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0-30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0-30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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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淮阳龙湖保护,改善淮阳龙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淮阳龙湖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淮阳龙湖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保生态、保水质、保面积、保功能。
第4条
淮阳龙湖应当划定保护区。淮阳龙湖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
一级保护区是指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区域;二级保护区是指淮阳龙都路以东、蔡河以南、湖东路以西、弦歌路以北,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景观控制区是指陈楚故城和二级保护区外延不低于二百米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明确的界标界碑。
第5条
市人民政府、淮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淮阳龙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淮阳龙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6条
市、淮阳县人民政府林业、水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淮阳龙湖保护工作。
淮阳龙湖保护区周边区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淮阳龙湖保护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淮阳龙湖管理机构,负责淮阳龙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协调等工作。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淮阳龙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制定淮阳龙湖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参与淮阳龙湖保护相关规划的编制、实施;
(四)负责淮阳龙湖保护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对违反淮阳龙湖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淮阳龙湖管理机构行使的职责。
第8条
市、淮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淮阳龙湖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淮阳龙湖保护知识,对破坏淮阳龙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淮阳龙湖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淮阳龙湖保护。
市、淮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淮阳龙湖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划建设
第10条
《淮阳龙湖保护总体规划》《河南省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淮阳龙湖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第11条
《淮阳龙湖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周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淮阳县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淮阳龙湖保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淮阳龙湖保护总体规划》《河南省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淮阳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保护和管理确需调整或者变更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12条
淮阳龙湖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和淮阳龙湖保护的各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13条
一级保护区除建设保护、监测、科学研究、安全警示标识以外,禁止其他建设活动。
二级保护区建(构)筑物外观应当与周边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除科普宣教、旅游、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办法由淮阳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的建筑密度、高度。确需改建的,应当符合规划,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办法由淮阳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14条
淮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管网设施。生产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其他废水应当通过管网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
第15条
淮阳龙湖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相关规定限期予以处理。
保护利用
第16条
淮阳龙湖保护区内的水体水域、地形地貌、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和历史文化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第17条
淮阳龙湖水体应当保持生态原状。禁止违法占用、取水、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
水利、环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持淮阳龙湖水体动态平衡,将淮阳龙湖补水纳入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淮阳龙湖水域面积不得低于七平方公里;水位不得低于海拔四十二米;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18条
严格保护淮阳龙湖保护区湖泊、湿地的地形地貌。除防汛、道路建设、设施维护、生态修复以外,禁止改变地形地貌。
第19条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相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和野生动物救护制度。
严禁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
第20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植物资源调查,掌握植物资源消长情况,建立野生植物档案。
严格控制在淮阳龙湖保护区采集植物资源。确需采集植物物种、标本、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副产品的,应当依法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范围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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