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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8-11-29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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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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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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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4条
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6.6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蓄水位为1793.92米。
杞麓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为标准,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
第5条
杞麓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域和最高蓄水位湖岸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第6条
杞麓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杞麓湖保护工作;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杞麓湖保护工作;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通海县人民政府承担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8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杞麓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和生态补偿、生态补水机制。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杞麓湖保护和管理。
第9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杞麓湖保护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10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杞麓湖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查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
(三)监督、指导、协调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生态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杞麓湖径流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负责落实杞麓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组织编制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五)协助配合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杞麓湖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杞麓湖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杞麓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三)配合杞麓湖一级保护区行政执法;
(四)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3条
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杞麓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杞麓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杞麓湖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理城镇和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
第三章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14条
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15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组织实施河渠、湖泊、湿地等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改善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在一级保护区建设生态缓冲带;实施环湖截污工程。
第16条
杞麓湖流域水量调度,应当保持合理水位,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蓄水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最低蓄水位以下取用杞麓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7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对杞麓湖保护区内的荒山荒坡进行生态修复,对2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
第18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环保、水利、湿地工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除外;
(二)畜禽养殖和屠宰;
(三)填湖、围湖、围堰、造田造地、建渔塘,网箱、围栏(网)养殖;
(四)侵占湖堤、护岸,损毁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擅自移动界桩、标识;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七)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八)猎捕野生动物;
(九)擅自采捞水生植物、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
(十)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放牧;
(十三)爆破、打井、采石、采沙、取土等;
(十四)随意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
(十五)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
(十六)搭棚、摆摊、餐饮、烧烤、野炊、露营等;
(十七)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第19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沟渠及河道岸坡排放、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废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在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毁林、毁草、挖树根等;
(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七)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20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在一级保护区有计划地实施退耕、退塘、还湿地,对原住居民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迁出。对迁出的原住居民,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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