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8-11-30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1-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
当前版本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4条
自治区、州、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县(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业发展规划、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和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和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保障邮政业健康发展,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机制;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农牧区、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建设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给予支持。
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发展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6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收寄、查询、投诉等环节的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快递服务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其中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还应当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农牧区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当地乡(镇)、村建设规划。
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物流仓储和配送业务。
第9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社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高等院校、大型集贸市场,应当规划和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第10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依照城乡规划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费用。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出资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用房,实行邮政企业按房屋建筑单项工程成本价购买房屋所有权;该邮政设施用房应当用于办理邮政业务,不得改作他用。
第11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并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村邮站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村邮员负责日常管理,按照国家村邮站服务规范提供邮件、报刊的接收、保管和转交等服务。村邮员可以由村干部、低保户或者公益性岗位等人员担任。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业务酬金。
第12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邮政服务站,确定专人代办邮政业务,邮政企业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业务酬金。
第13条
邮政企业应当负责对村邮站、社区邮政服务站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14条
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方便用邮、就近设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重新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批准征收。
第15条
邮政企业按照城乡规划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报刊橱窗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16条
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便于投递的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与住户数相适应的信报箱。信报箱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对已建住宅楼信报箱需要更新和补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17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商业区及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智能快件箱或者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快递服务提供便利。鼓励快递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优化投递服务,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18条
邮政企业向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可以适当调整邮政营业场所营业时间、开取邮政信筒(箱)的次数、邮件全程时限、投递频次等服务标准。
第19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营业时间、业务种类、资费标准以及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等规定。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照标明的频次和时间开取邮政信筒(箱)。
第20条
邮政企业投递邮件,除信件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邮政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邮政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时,可以拒绝签收,并在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签署姓名。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