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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2-28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28
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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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城乡一体、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逐步提高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的生活垃圾管理体制。
第4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5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6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县(市、区)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7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8条
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综合运用焚烧处理、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研发。
第9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推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置的模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设时序,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第12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已经按照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农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配备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
第13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生活垃圾治理规划中关于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城管执法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14条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投放点,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具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中放置场所的功能; (二)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间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转运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中放置场所。
第15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并标示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17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回收废旧有害物品,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
第18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实现从源头上减少、控制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19条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20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餐厨垃圾(易腐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置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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