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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2-05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07
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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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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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创造干净整洁、生态宜居的城乡环境,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3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联系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统筹推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管理公约,组织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7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遵守城乡容貌秩序,爱护环境卫生。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8条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吴忠市环境卫生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环境卫生日集中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鼓励、支持公民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治理保障
第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 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11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12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专职或者兼职环卫保洁队伍,开展城乡环卫保洁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或者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保障城乡环卫保洁工作。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办环卫保洁服务企业。
第13条
环卫保洁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卫保洁质量标准,规范作业,文明作业。
第14条
环卫保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关爱环卫保洁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保洁人员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保洁人员正常作业。
第15条
遇有雨雪、风沙等特殊天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沙尘、积水、冰雪及其他淤积物的清理活动。
第1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按照标准和规范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集中转场所和垃圾填埋、焚烧、消纳场所,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配置垃圾收集和清运设备。
第17条
环境卫生场所、设施、设备的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障环境卫生场所、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污防臭防渗,及时对环境卫生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理、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毁损或者拆除环境卫生场所、设施、设备。
第1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城乡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示,保持清洁,免费开放。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放内部厕所。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毁损或者拆除公共厕所。
第1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并给予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三章 治理措施
第20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乡容貌标准,外立面美观整洁,户外亮化、楼体字等装饰性设施完好。 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廊檐出现垃圾堆积或者户外亮化、楼体字等装饰性设施污损时,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清理、修复。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违规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形态和装饰风格、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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