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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8-12-25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25
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 对 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 的 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 (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 的保护 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第3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 应当遵循科学 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市、县 人民政府应当将 饮用水 水源保护 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污染防治规划 , 并将 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 乡镇人民政府在 辖区 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 水源 保护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约定 饮用水 水源保护措施 。
第5条
运输剧毒物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禁止进入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环大坳水库水体的公路 。 需要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其他路段的,应当向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 限量 批准并设置防渗、防漏、防洒设施后在日间通行,确保运输安全。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应 当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 环大坳水库水体的公路设置禁行标志 ,并采取 调整通行路线 、 限制通行的工程技术等措施,保证前款规定的实施。 县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或者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范围内的 公路和桥梁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建设和完善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以及道路隔离防护设施。
第6条
大坳水库饮用水 输水管 道 两侧外延各 五 米、附属设施周边 五 米的范围内为输水管 道 设施安全保护 范围。 在 输水管 道 设施 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 下列行为: (一) 爆破、 钻探、挖掘 、 植树; (二) 堆放物料 、倾倒 垃圾 ; (三)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四)损坏 输水管 道及其附属 设施 ; (五)其他可能危害 输水管 道安全的行为。 公路、电力、排水、通讯、厂矿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确需在 输水管 道 设施 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有关主管部门 在审批时应当征求输水管道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 四 章 监督管理
第7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 ,依法 委托大坳水库管理机构 实施 行政处罚。
第8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大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9条
市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列入 对 相关部门、 相关 县 级 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 应当在 每年 年中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并在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时列入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的内容。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义务 保护饮用水水源, 并 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12条
市、县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13条
市、县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护 范围
第14条
大坳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 的范围,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和 准保护区 ,以及汇水面积保护范围 。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取水口半径 五百 米范围内的水域,东南侧延伸到距取水口 六百五十 米隘口处;迎水面分水岭以内,一级保护区水域外 二百 米范围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径向 二千 米范围内的水域,东南侧延伸到距取水口 三千三百 米隘口处;迎水面分水岭以内,一级保护区外径向 三千 米范围内陆域,或调整到周边第一重山脊线,东南侧延伸到X624县道。 准保护区的范围:大坳水库及主要入库河流(英将河、金钟山河、甘溪河)第一重山脊线范围内水域及大坳水库一二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大坳水库及主要入库河流(英将河、金钟山河、甘溪河)第一重山脊线范围内陆域(不含一二级保护区陆域)。 汇水面积保护范围 :除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外的大坳水库汇水面积,该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15条
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和准保护区 范围的 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16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 按照 相关技术 规范和要求在 饮用水 水源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的边界,设置地 理 界标、警示标志 和饮用水 水源保护宣传牌 ,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 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 , 并做好 管理和维护 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地 理 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以及 饮用水 水源保护宣传牌。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17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 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规定的 Ⅱ 类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 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规定的 Ⅲ 类水质标准。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 大坳水库管理机构和其他 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 网络 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19条
在大坳水库汇水面积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扩建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矿产资源勘探、采选、冶炼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或者 剧毒废液 ,以及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 三 )向水体排放 、 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四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五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 镇 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六)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和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在 汇水面积保护范围 内已经建成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搬迁或者关闭。 汇水面积保护范围 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第20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 ) 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 ( 二 )使用剧毒、高毒 、含磷 和高残留农药; (三)使用含磷化肥、含磷洗涤剂; ( 四 )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五 )丢弃或者 未按规定 掩埋畜禽尸体 ,向水体倾倒 畜禽养殖废弃物;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农村生活垃圾; ( 七 ) 采砂、采石 ; ( 八 ) 填 水造地、 筑坝造塘 ; (九)在水库水体垂钓; ( 十 )毒鱼、炸鱼、电鱼 和其他 非法捕捞; ( 十 一 )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 的 植被 ; ( 十 二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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