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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1-21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1-21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当前版本
2016-12-07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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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改善马颊河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护水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保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马颊河保护范围,包括马颊河干流、支流以及流经的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区域。 马颊河干流支流市城区段和县城区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城区外干流无堤防的河段河口每侧向外不少于100米、有堤防的河段堤防背水坡脚外不少于5米、支流河口每侧向外不少于50米以内的区域,为马颊河保护的重点区域。具体范围由濮阳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马颊河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马颊河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马颊河水质保护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马颊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规划和配套实施方案。 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保护责任,负责本辖区内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
第5条
市、有关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马颊河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有关县(区)发展改革、规划、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林业、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监、监察、工信、外事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马颊河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6条
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马颊河保护管理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7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马颊河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管辖区域内的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组织联合执法活动,督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协调处理跨部门、跨管辖区域的重大问题,共享环境监测信息和应急资源等。
第8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马颊河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马颊河保护依法投资或者捐赠。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马颊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确定保护补偿范围,落实保护补偿资金,完善补偿保障措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保障改善民生、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相协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马颊河保护规划是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
第11条
马颊河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发展改革、规划、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林业、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统一编制并公布。
第12条
编制马颊河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濮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二)妥善处理环境保护、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三)遵循自然规律,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兼顾绿化、景观、休闲等功能。
第13条
马颊河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二)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 (三)水污染防治及水工程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管理设施等规划; (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明确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实施计划、推进步骤和完成期限等; (五)湿地保护和生态林建设规划。
第14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形成与供水量相匹配的污水处理能力。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水质。 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应当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第15条
城镇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衔接。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16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马颊河保护规划,加强湿地建设,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提高马颊河水环境质量。
第17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林地征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等方式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并建设河道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划定林地综合管理责任区,加强植树造林和森林抚育管护,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第18条
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应当合理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保证垃圾及时清运。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河南省水功能区划》划定的马颊河水功能区保护目标,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严格规划产业布局,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淘汰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推进涉及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第20条
马颊河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马颊河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马颊河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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