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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2-25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25
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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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湄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湄江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湄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湄江风景名胜区由大江口、仙人府-香炉山、塞海-龙泉峡、观音崖-藏君洞、仙女寨等景区组成,分为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保护地带。 湄江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与界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3条
湄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突出湄江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风貌和文化内涵,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娄底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湄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涟源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将湄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考核机制。
第5条
娄底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湄江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涟源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农业、水利、林业、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安监、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湄江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涟源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湄江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具体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 (四)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业发展、市场秩序、旅游安全和环境卫生等工作; (六)审核、监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 (七)依法处理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7条
湄江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湄江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引导、支持村民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推进乡村振兴。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湄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8条
对于法律法规授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法律法规未授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涟源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法律法规未授权、涟源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委托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后,应当予以劝阻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第9条
因建设、保护和管理湄江风景名胜区对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建筑物、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涟源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湄江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破坏湄江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在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湄江风景名胜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1条
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后的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划设立界碑、界桩,标明各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
第12条
经批准的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第13条
湄江风景名胜区内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旅游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者修改应当与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14条
湄江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规划和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规划应当与湄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编制或者修改湄江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规划、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5条
湄江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景区规划,不得污染环境、影响观瞻、妨碍游览。
第16条
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建设活动: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建设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化肥、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酿造、制药和其他污染环境的企业;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退出。
第17条
在湄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居民住宅,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湄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改造或者迁出;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湄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迁出。
第18条
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湄江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 经批准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护
第19条
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质遗迹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十二拐峡谷、湄峰湖、揽月古道崩塌遗迹、天生桥、仙人洞、一石八景石林、香炉山峰林、天弹待发危岩景观、长寿瀑、十里画廊崖壁、三道岩门崖壁、塞海湖、塞海崖壁、恐龙山崖壁、蝙蝠崖、石炭系与二叠系分界面剖面、龙泉峡峡谷、飞龙瀑、龙泉峡溪流跌水、龙泉线瀑、莲花涌泉、观音崖、藏君洞等重要地质遗迹的调查、监测、建档等保护工作。
第20条
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娄底市白马灌区管理机构、涟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湄江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严格保护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水资源水环境,对大江口水库、湄水河、塞海湖、莲花涌泉等水体水景应当重点保护。 除村(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用水和抢险救灾用水外,开发、利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水资源,不得影响景区水体景观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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