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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2-12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2-12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4条
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6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7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8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国奉献,遵章守纪,勤勉敬业,诚信友善;
(二)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
(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文明婚丧嫁娶;
(五)爱护公共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爱惜泉水山林,维护泉城风貌;
(六)遵守公共礼仪和公共秩序,自觉排队,文明用餐,文明观演,文明旅游;
(七)文明出行,安全礼让,避让急救车辆,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八)关爱帮助残疾人,爱护残疾人专用设施;
(九)言行文明,礼貌待人,讲究卫生,衣着整洁,勤俭节约,低碳生活,热爱阅读,文明上网;
(十)其他有益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文明和谐相处的行为。
第9条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0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保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12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保护。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13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遗体、人体器官、人体组织。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献血者和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临床用血、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移植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14条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在帮助人与受助人产生纠纷时,有关单位应当为帮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15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16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公益阅读点、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
第17条
鼓励机场、车站、商场、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并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配建更为安全便利的通行、卫生设施。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18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隔离栏;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通行;
(三)开车随意穿插变道、不礼让行人、乱停乱放;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
(六)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
(七)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八)向泉池、泉渠乱倒污水污物;
(九)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私自开荒种地;
(十)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共用部位乱堆杂物,私自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其他植物;
(十一)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
(十三)禁烟区吸烟。
第19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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