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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19-03-28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3-28
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保障公民的基本阅读权利,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推动全民阅读 和文化强省 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 服务、促进和保障 等活动 。
第3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应当 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 参与、 公益普惠、保障重点 的 原则 ,提高全民阅读服务质量 ,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 全民阅读 促进 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 将全民阅读 促进工作 纳入 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作为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和 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 ,并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全民阅读服务体系。
第5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 促进 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阅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关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村民 委员会、 居民 委员会 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企 业 事业 组织 、 社会 团体 可以 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6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通信运营商应 当 发挥 正确 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全民阅读活动,并以开辟专栏、推介优秀 出版 物、普及阅读知识、刊播全民阅读公益广告等方式提供全民阅读信息服务,营造全民阅读良好氛围。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全民阅读 促进活动 。 对在全民阅读 促进活动 中作出 突出 贡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全民 阅读服务
第8条
省新闻 出版 主管 部门 应当建立和完善精品出版物、原创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引导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种优秀出版物的出版。 省新闻 出版、教育、文化 等 主管 部门,应 当 定期推荐面向不同读者群体的优秀出版物。
第9条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 当 建立健全服务 管理制度, 规范全民阅读服务设施 标 牌 、 标识 的 使用,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明确服务标 准。在 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 间, 保障公众的阅读需求。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 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10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借阅服务, 逐步实现与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设施之间图书的通借通还,数字资源与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阅读设备终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为图书捐赠、交换提供便利,推动建立图书循环利用的体系和网络,促进阅读资源共享。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各种形式 ,鼓励和支持 图书馆 、 实体书店、书报亭等 通过开放阅读服务场所、延长营业时间和开展公益性阅读活动等方式 参与提供全民阅读服务, 满足 读者多样化 的 阅读需求。
第12条
鼓励 和支持 国家机关、企 业 事业 组织 、 社会 团 体 、 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根据自身条件,设立图书馆、阅览室、图书报刊架或 者 其他阅读设施,并对社会开放。 鼓励和支持车站、机场、码头、 公园、景区 、宾馆、银行、 商场、 医院、青少年活动 中心 等公共场所,以及 飞机、 列车 、客轮 等公共交通工具,设立向公众开放的阅读设施 或者 提供阅读服务,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员 , 方便群众就近阅读 。
第13条
全省 开展“书香岭南”全民阅读活动 , 每年4月23日为广东全民阅读日, 每年 8 月为广东 全民阅读月 。 每年定期举办“南国书香节” ,鼓励和支持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 举办“南国书香节”分会场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本地实际 定期 举办读书节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 企 业 事业 组织 、 社会 团体根据自身 特点和 条件创办各种品牌阅读活动。
第14条
省新闻 出版 主管 部门 应当制定 全民阅读 建设指标体系,建立全省全民阅读服务评价制度,会同 有关部门 或者委托 相关 机构定期开展全省全民阅读状况调查 ,并 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 第三章 重点群体 阅读促进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阅读促进工作机制 ,并 制定未成年人阅读促进计划 、 实施 方案 和阅读分类指导目录。
第16条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 应当 加强培养 未成年人 阅读兴趣 和 阅读习惯 ,提升其 阅读能力。 中小学 校应当 加强书香校园文化建设, 完善 校园阅读设施,鼓励教师开展阅读指导, 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培训,开设必要的阅读课程,开展 各种 形式的校园阅读活动。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形式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阅 读 引导服务,鼓励和支持开展家庭阅读、亲子阅读等活动 。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 农村留守儿童、 特困和 低收入家庭儿童、 优抚对象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孤儿、 福利院儿童等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提供必要的阅读资源,解决其阅读方面的特殊困难。鼓励学校、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对其进行阅读指导和服务 。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 迁 子女纳入当地全民阅读服务范围。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 、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和 相关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 提供符合其特点和需求的阅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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