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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9-03-28 ·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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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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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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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保障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4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
第5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负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第7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8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公路建设工程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9条
建设单位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公路建设工程,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第10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
第11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12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第13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合同段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试运营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试运营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第14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路网规划等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15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对地质地理环境、岩土工程条件等进行科学分析、评价;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明确保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适用措施,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洪水、地质灾害应当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在设计成果文件中注明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标明涉及工程建设质量的不良地质、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相应措施和建议。
第16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勘察、设计服务:
(一)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二)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并对涉及勘察、设计的质量事故,提出适用的技术方案和处理措施;
(四)工程验收时,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五)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第17条
公路建设工程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确定一个单位,负责整个工程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工作。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18条
勘察、设计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除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将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确定一个总体协调单位。
勘察、设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的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第19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具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施工管理,强化施工作业人员培训。
第20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公路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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