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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地方法规2019-05-21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5-21
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广东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 的开展、 服务 和保障, 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全民健身 工作 坚持以人为 本、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 , 实行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 的 机制 , 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 并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向基层延伸,以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为重点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重点扶持革命老区、 少数 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5条
鼓励和引导 公民树立健康 生活 理念,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鼓励公民依法组建或者参加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市场机制或者社会资源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群 体 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民的需求,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
第7条
学校应当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 备 专职体育教师,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程,培养学生掌握 至少 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 , 并 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游戏活动。 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 学校应当健全和落实学生课外体育锻炼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 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 参加 至少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或者体育节。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和体育夏(冬)令营等体育活动 , 发展特色体育项目 。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初中毕业 升学 体育考试,将成绩纳入中考总分。
第8条
各级 体育总会和各类单项、行业 、人群 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规则制定、人员培训、活动策划等工作, 组织和 指导公民科学健身。 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依法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9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则。因大型体育赛事需要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提出赛后利用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者听证,听取公众意见。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和安全标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
第10条
老城区、 已建成居住区无 体育 设施或者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 闲置的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 改造建设 体育 设施。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社会体育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等 形式给予支持 ; 全民 健身 场所的水、电、气价格不 得 高于一般工业标准。 第 四 章 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12条
经营列入国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体育项目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使用的场所和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 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明确全民健身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进行专项评估 ; (二) 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 运营和管理 ; ( 三 ) 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 ; (四)发布科学健身指引,引导群众科学健身; ( 五 ) 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 ( 六 ) 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 健全 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 体育彩票公益金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 的范围和比例 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 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
第16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 应当 加强全民健身的教育 宣传 ,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 。 广播、 电视、 报 刊 和 网络 媒体 等 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项目和方法, 刊 播 全民健身 公益 广告 ,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 支持和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 国内外体育交流, 拓展全民健身理论、项目、人才、设备、服务、活动等交流渠道, 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体育合作。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在国家规定的 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组织开展 全民健身展示、表演、竞赛等 形式的主题活动 ,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 国家 机关、 社会团体和 企业事业组织 , 应当在全民健身日 结合自身条件 组织开展 全民 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形式,培育休闲运动项目,扶持推广传统体育运动项目,结合 本地区传统文化 、旅游休闲等 资源打造区域特色群众性体育品牌活动和赛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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