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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05-23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5-23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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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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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阆中古城保护区内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阆中古城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南津关嘉陵江大桥北岸以西,大步坎巷、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嘉陵江阆中古城段以北、张飞南路以西、新村路以南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以及东起南津关嘉陵江大桥和梁子山脚、北至嘉陵江阆中古城段、西至锦屏山脚、南至黄花山北侧山脚和阆南桥所围合的陆地区域。 环境协调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古城区域及城周山体和嘉陵江玉台山至嘉陵江、东河交汇处水域。
第4条
阆中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阆中古城保护工作。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履行古城保护管理具体职责。 阆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6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古城保护的规划、名录的编制和调整、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出决策意见。
第7条
南充市人民政府、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将古城保护经费列入预算。省人民政府根据古城保护需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古城保护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鼓励民间资本投入。
第8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在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导下依法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第9条
鼓励阆中古城保护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作出约定。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阆中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11条
对在阆中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12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 每年七月三十日为阆中古城保护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3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古城保护规划,经南充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和修订阆中古城保护规划,应当与阆中市国土空间规划、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充分听取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交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
第14条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15条
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古城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应当征求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按照程序报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第16条
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实施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阆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对现有与核心保护区风貌、格局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进行认定,并征求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报阆中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有计划地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前款所称不协调建(构)筑物,是指不符合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阆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高度、体量、形态、材质、色泽风格等与阆中古城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第17条
阆中古城建设控制区内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建(构)筑物群体布局、高度、体量、形态、色泽风格等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 对已建成的妨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构)筑物和破坏建设控制区历史环境的建(构)筑物,依法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第18条
阆中古城环境协调区内水上建(构)筑物、城周山体建(构)筑物等的布局、高度不得影响阆中古城的视线通廊,形态、色泽风格等不得影响古城的整体风貌。 阆中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协调区内的景观、水体、林草植被、地形地貌。
第19条
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修缮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古城维修规范。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阆中古城维修规范,对古城建(构)筑物的形态、色泽、体量、高度、结构、材质、施工工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等做出规定。制定阆中古城维修规范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20条
阆中古城保护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历史建筑、名胜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应当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组织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实地踏勘,确定整治、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古城保护区内的整治、修缮活动涉及文物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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