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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5-30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5-30
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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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构建优美公园城市形态,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保护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体现本市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传承和公园城市等特征,具有自然生态或者人文价值的城市形象。
第4条
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应当体现公园城市理念、突出成都特色,以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为基础,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协调、强化传承、严格管理、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区(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景观风貌的保护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情况。
第6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的保护工作。
第7条
本市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其具体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8条
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本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
对破坏城市景观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9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营造共同维护城市景观风貌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10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设计,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一山连两翼的城市整体空间格局和人城境业和谐统一的公园城市形态,规范空间景观秩序,加强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的规划和管控。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园城市理念组织编制公园城市专项规划,以绿色为底色、以山水为景观、以绿道为脉络,以人文为特质、以街区为基础,确定生态廊道划定和生态环境管控,构建城市公园体系和全域天府绿道体系,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建设的规划引导。
第12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山体等各类城市绿地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城市规划确定的地表水体保护区域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紫线。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专项规划,相关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13条
本市应当加强对南北城市轴线、东西城市轴线和龙泉山东侧沱江轴线沿线景观风貌的塑造和管理。
南北城市轴线沿线景观风貌应当重点塑造展现成都现代化、国际化的城市形象。
东西城市轴线沿线景观风貌应当重点塑造展现天府文化传承的特色城市形象。
龙泉山东侧沱江轴线沿线景观风貌应当重点塑造展现拥江发展、山水田城的城市新区形象。
第14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运用城市设计手段,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确定风貌特色定位,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识别一般地区中影响公共空间品质的开敞空间、公共界面、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绿化、户外广告以及景观照明设施等管控要素。
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管控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15条
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重点地区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细化总体城市设计的具体内容,确定重点地区的整体空间、历史文化、植物景观等整体特色,将城市天际线、建筑风貌、街道界面、景观照明、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户外广告和招牌以及楼名标识、市政交通设施、市政管线敷设形式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并提出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与引导要求。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管理要求应当依法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16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城市设计;确需修改的,不得缩小保护范围、减少城市景观风貌要素。
第17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城市景观风貌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18条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城市雕塑、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的配套绿化设计要求。
第19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技术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分别编制分区景观照明实施规划,合理布置高层建筑群的轮廓、立面以及顶部照明。
景观照明的详细设计应当遵循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20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建设导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建设导则应当提出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设置原则、布局方式和设计指引,形成具有天府文化特色和成都地域特征的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建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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