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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古城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9-05-27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5-27
揭阳古城保护条例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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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揭阳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揭阳古城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揭阳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揭阳古城,是指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内,能够整体地体现揭阳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古迹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视觉连贯性的历史城区。揭阳古城的范围:东至东环城路内侧红线,西至西环城路内侧红线,南至望江北路内侧红线,北至北环城路内侧红线。
第3条
揭阳古城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4条
市人民政府、 榕城区人民政府 负责揭阳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揭阳古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榕城区中山、西马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揭阳古城的日常保护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揭阳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历史风貌区的认定、历史建筑的确定以及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揭阳古城文物保护规划,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并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族宗教、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环境卫生、应急管理、档案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揭阳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揭阳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揭阳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二)审议揭阳古城保护相关规划; (三)督促揭阳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审议揭阳古城保护名录和相关调整方案; (五)审议揭阳古城保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 (六)指导、协调揭阳古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本条例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7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揭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揭阳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保护措施以及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揭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园林、文化、文物、历史、民俗、土地、房产、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人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8条
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揭阳古城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将揭阳古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揭阳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维护修缮补助、预先保护补偿、学术研究等方面的支出。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9条
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揭阳古城保护相关 历史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宣传和教育等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培训、展览以及媒体宣传等方式,普及古城保护知识,挖掘和弘扬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揭阳贤德文化的本土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揭阳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揭阳古城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11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揭阳古城保护工作。 对在揭阳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揭阳古城保护规划。 揭阳古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总体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土地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分级控制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 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及措施; 合理利用的规划措施; 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编制、修改榕城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涉及揭阳古城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文化、消防、水利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 揭阳古城保护规划 相衔接。 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榕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以及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
第13条
揭阳古城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揭阳历史文化内涵和历史风貌,体现揭阳古城特色,并明确下列重点要素: (一)古城“东朝西市”的城市格局、“丁”字街加环路的路网系统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西马路—禁城、思贤路—进贤门城楼、榕江南河北岸—中山路—禁城等主要城市视线通廊及其景观风貌; (三)南北滘、马山滘、方厝前河、猛水河等独特历史水系与古城相融共存的水乡风貌; (四)中山路、西马路等反映地方特色的传统骑楼风貌; (五)丁氏光禄公祠、郭之奇太史第民居群、石鼓里潮汕民居群等传统潮汕民居建筑风貌; (六)舞狮、行彩桥、破门楼郑翁仔灯、城隍庙会等突出反映揭阳传统文化、民俗风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要素。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揭阳古城保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 揭阳古城保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文化旅游发展、公共设施改善、旧房危房改造等方面的目标、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等内容。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揭阳古城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不可移动文物; (二)历史建筑; (三)历史文化街区; (四)历史风貌区;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古树名木; (七)古城水系;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且需要保护的对象。 揭阳古城保护名录应当明确相关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载明名称、所在位置、面积、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揭阳古城保护名录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 揭阳古城保护名录的建立和调整,应当征求榕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保护对象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以及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揭阳古城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保护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五)修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对象档案所记载的相关信息。
第17条
历史文 化街区的划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具备下列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区: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八条 建成六十年以上, 未公布为文 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在揭阳城市发展、民俗传承和建筑史上具有关联性、代表性,能够反映特定时代特征和文化价值;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揭阳建筑地域特色、艺术特色; (三)与重要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当地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的行业建筑和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场所; (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直接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具有其他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成四十年以上、不足六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能突出揭阳地方时代特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之前,应当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对象以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工作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报告。 经普查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对可能存在文物且文物分布相对密集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并划定相应的保护范围。
第19条
对在普查中发现或者经单位和个人报告的认为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毁损风险的建筑物、构筑物,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组织专家论证,确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将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前,应当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其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 在预先保护期内,预先保护对象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造、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自行失效,具体保护期限由榕城区人民政府征求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予以合理确定。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和历史建筑的确定工作,对揭阳古城内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的历史风貌区,应当及时申报为历史文化街区;对符合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历史建筑的确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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