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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9-04-29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4-29
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2017-02-16
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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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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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黄冈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冈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冈河干流和九村溪、食饭溪、新塘溪、浮滨溪、东山溪、新圩溪、樟溪、联饶溪等所有分支流以及汤溪水库、胜利水库、牛角笼水库、大潭水库等各类水库、山塘的集雨范围以及人工引水工程,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饶平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3条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4条
市和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市和饶平县人民政府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协助执法等工作。 黄冈河流域内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饶平县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黄冈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饶平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黄冈河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饶平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7条
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黄冈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等生态保护责任的重点区域给予生态保护补偿。黄冈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8条
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水库、山塘、人工引水工程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二)黄冈河流域内城镇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 (三)黄冈河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 (四)协调各部门、各镇之间的工作; (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与有关省、市、县(区)协调联动的事务,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第9条
饶平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防治黄冈河流域水体污染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10条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河(库)长制。河(库)长是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水库、山塘、人工引水工程水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段、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河(库)长及其管理的河段、水库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度组织对饶平县人民政府、黄冈河干流各段河(库)长和市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饶平县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每年度组织对黄冈河流域内各镇、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水库、山塘、人工引水工程河(库)长和县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12条
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和饶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辖区内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 市和饶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黄冈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参与黄冈河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保护黄冈河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有关垃圾收集、水面保洁、环境绿化、民主监督等权利义务,引导村(居)民参与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第14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黄冈河流域水质、破坏黄冈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第15条
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单位社会诚信档案,记载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社会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依据。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16条
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严格限制和禁止不符合黄冈河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项目,优化产业布局,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第17条
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和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黄冈河流域清洁生产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18条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集聚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设立但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聚区,应当制定改造规划,逐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第19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的指导、监督工作。 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流的自然状况、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河流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黄冈河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状况。
第20条
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黄冈河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应当设置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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